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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政府的綠色採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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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7 16:31:4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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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世界各國和地區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破壞資源及環境問題越來越突出,各地政府引入綠色採購已經引起大部份人重視。

所謂“政府綠色採購”,就是在政府採購中著意選擇那些符合國家綠色標准的產品和服務。政府採購的綠色標准不僅要求末端產品符合環保技術標准,而且要按照產品生命周期標准使產品從設計開發、生產、包裝、運輸、使用、循環再利用到廢棄的全過程均符合環保要求。

為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促進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各地政府之採購制度進行修正和完善,並通過政策和法律逐步使政府綠色採購理念制度化。目前已有50多個國家積極推行綠色採購,以聯合國、世界銀行等為代表的一些國際組織也組成了綠色採購聯合會、很多國際知名大公司以及一些著名的非政府組織自願實施綠色採購,綠色採購已經成為世界性趨勢。

在實踐中,各國紛紛推出各項推動政府綠色採購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推出鼓勵和推動綠色採購的法律與行政命令;制訂和出版各種指導綱要與手冊;列出綠色採購產品清單等。各國推動政府綠色採購的方式大致可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由國家政府確立政策方向,指導下一級政府進行採購。如法國由中央管理機關制定採購計劃並向基層部門貫徹;丹麥、日本由國家推出可持續採購國家政策,指導地方政府與民間的組織與團體推動綠色採購;另一種是以地方團體先自發的綠色採購行動為主導,政府僅屬於輔導協助的地位。如瑞士聯邦建築物組織會議作為民間行業組織負責協調建築業採購。

(一)美國
目前,美國政府主要以聯邦法令與總統行政命令作為推動政府綠色採購的法律基礎,如美國總統第13101號行政命令“通過廢棄物減量、資源回收及聯邦採購來綠化政府行動”與美國資源保護與回收法(RCRA)。美國政府盡管還沒有制定綠色採購法,但政府採購法第23章專門做了規定,該章的名稱是“環境、自然保護、勞動安全和無毒的工作場所”,主要內容就是綠色採購規定,如23?904款明確指出,採購那些對人民健康和環境影響最小的產品和服務是政府的採購政策。美國從上世紀90年代初以來已經先後制定並實施了採購循環產品計劃、能源之星計劃、生態農產品法案、環境友好產品採購計劃等一系列綠色採購計劃。

(二)日本
1994年日本制定實施了政府綠化行動計劃,擬定了綠色採購的基本原則,鼓勵所有中央政府管理機構採購綠色產品。1996年日本政府與各產業團體組成了日本綠色採購網絡組織(GPN),參與該組織的會員團體承諾將通過購買環境友善物品及服務,減少採購活動對環境的不良影響。GPN的活動主要包括頒布綠色採購指導原則、擬定採購指導綱要、出版環境信息手冊、進行綠色採購推廣活動等。2000年日本頒布了綠色採購法,這是日本為建立循環型社會頒布的六個核心法案之一。綠色採購法規定,所有中央政府所屬的機構都必須制定和實施年度綠色採購計劃,並向環境部長提交報告;地方政府要盡可能地制定和實施年度綠色採購計劃。目前全日本有83%的公共和私人組織實施了綠色採購。
 
(三)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的綠色採購屬於聯邦政府“政府綠色行動”的一部分,該行動計劃由聯邦環境部主導,並於1992年後開始制定許多供各部門參考的實施綱要。加拿大政府的環境管理准則敘述了各部門可持續發展的政策,以及實施各項措施綠化政府的目的,其政府綠化作業實務則將採購品是否具有環境標志列入考核對像,指導各部門如何就綠色採購、廢棄物管理、水資源使用、建築物能源使用、公務車輛使用、土地使用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7個項目采取最佳作業來達成環境目標。1995年,加拿大政府頒布了《綠色政府指南》,要求各個政府部門制定自己的可持續發展戰略以及具體計劃,並將其納入政府的日常事務和決策中,其中就包括政府採購。此外,環境部擬定的“辦公室家具之環境規格”詳細列舉了採購承辦人員對採購品的投標資格、產品設計、產品使用材料、制造過程、產品包裝與行銷、產品使用、產品廢棄處置等各個生命周期階段中應予以考核的事項。

(四)德國
德國自1979年起推行環保標志制度,國家規定政府機構優先採購環保標志產品,規定綠色採購的原則包括禁止浪費、產品必須具有耐久性、可回收、可維修、容易棄置處理等條件。在1994年9月27日通過的循環經濟法第37章中對政府採購循環經濟產品作出了原則規定,明確規定聯邦政府有關機關應擬定工作計劃,進行採購、使用有關物品;擬定建設計劃,採購和使用滿足一定的耐用性、維修保證、可再利用性等規定的環境友好型產品和服務。

(五)歐盟
許多歐盟國家的政府開展主動性環境採購計劃已經近10年了,各國之間的綠色採購合作也日益密切。為了避免混亂、進一步協調各國的行動,2004年8月,歐盟委員會發布了“政府綠色採購手冊”。該手冊主要指導歐盟各成員國如何在其採購決策中考慮環境問題,為此歐盟委員會還建立了一個採購信息數據庫,目前信息庫中已有100多類產品的信息,包括產品說明書、生態標簽信息等,還提出了一般採購建議。

(六)台灣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政府採購法」中加入第九十六條之「綠色採購條款」,除明定產品種類、優惠比率、優先採購方式外,並訂定相關獎勵規範,以鼓勵機關落實綠色採購。
行政院暨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及台北市、高雄市政府開始進行,逐年擴大範圍。民國九十年為宣導鼓勵期,綠色採購目標比率定為百分之十, 民國九十五年政府機關綠色採購比率達百分之八十八,即每年各機關採購辦公室文具紙張設備類的環境保護與節能產品總金額,達該類產品之年度採購預算總金額的百分之八十八。

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條文內容(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將環境保護產品分為如下三類,此三類皆可納入綠色採購指定項目:

第一類產品: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以及取得與我國達成相互承認協議之外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者。

第二類產品:非屬環保署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之產品,經環保署認定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第三類產品:指該產品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節能標章產品屬於第三類產品。


發表於 2011-8-17 18:18:07 | 顯示全部樓層
我都奉行綠色採購
以環保為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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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8-18 14:52:0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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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9 00:19:36 | 顯示全部樓層
早排都聽過優先採購環保生產過程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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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8-19 11:41:23 | 顯示全部樓層
lemonapple 發表於 2011-8-18 20:29
香港好似完全冇行過呢樣野喎!

轉綠色和平文章

香港政府的採購指引只要求各部門在「符合經濟效益的原則下」,盡可能使用含「最多」再造物料的產品,包括印刷用紙;然而,物流署的紙品競投機制中,價格因素佔投標書評分百分之七十,而保護林木因素佔標書總評分不足百分之四,加上政府對再造紙及環保產品的標準過於寬鬆,令綠色政府採購形同虛設。 既然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肯定「環保工作是一項投資回報」及「發展環保項目可以增加就業機會」,除了額外投資發展新環保項目,政府亦應改善現行的《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及部門的環保工作報告,並為「綠色政府採購」釐訂明確的政策方向及法律框架,為公務員及公營機構的管制人員提供更清晰、嚴謹的綠色採購及綠色產品清單。這不但可以進一步改善政府的環保表現,也可以為業界營造有利的環境、創造就業機會,提升香港在亞洲都會城市中的環保表現,為「香港品牌」注入綠色動力。


文章寫於 2008 年, 之後未聽過有任何新例實施, 物流署同庫務局網頁亦沒有政府綠色採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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